可以决议变更海难救助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我参与了一次海难救助行动,签订了救助合同。但在救助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我不太确定这种情况下能不能变更合同。所以想了解一下,在法律规定里,可以决议变更海难救助合同的情形都有哪些呢?
展开


海难救助合同是指救助方与被救助方就海难救助达成的协议。在一般情况下,合同一旦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是可以决议变更海难救助合同的。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一方当事人起诉或者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判决或者裁决变更救助合同: 第一,合同在不正当的或者危险情况的影响下订立,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比如说,在海难发生时,被救助方处于非常危急的状态,救助方利用这种情况,迫使被救助方签订了明显对自己有利而对被救助方不利的合同,这种合同条款显失公平,就可以请求变更。举个例子,救助方要求被救助方支付远远超出合理范围的救助报酬,而被救助方因为当时的危险情况不得不答应,这种情况下就符合该情形。 第二,根据合同支付的救助款项明显过高或过低于实际提供的救助服务的。救助报酬应当与救助方实际提供的救助服务相匹配。如果救助方提供的服务并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报酬水平,或者报酬过低无法体现救助服务的价值,那么就可以请求变更合同。例如,救助方只是进行了一些简单的协助工作,但合同约定的报酬却非常高;或者救助方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和成本,完成了高难度的救助任务,但合同约定的报酬却很少,这两种情况都可以变更合同。 在出现以上情形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或者协议仲裁的方式,请求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判决或者裁决变更救助合同,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