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被告人有哪些情形法院可决定逮捕?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而在某些情形下,法院是可以决定对取保候审的被告人进行逮捕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一是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这意味着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又故意去实施了新的犯罪行为,比如之前涉嫌盗窃被取保候审,期间又去抢劫了,这种情况下法院就可以决定逮捕。二是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如果被告人有想要通过自杀来逃避法律制裁或者直接逃跑的行为或迹象,法院也会决定逮捕。三是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比如被告人自己销毁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或者制造假的证据,又或者去干扰证人正常作证,和其他相关人员串供,让案件不能正常审理,这些情况法院会决定逮捕。四是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被告人为了报复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采取一些伤害他们的行为,法院也会作出逮捕决定。五是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被告人在法院传唤的时候,没有合理的理由却不到案,导致审判活动无法正常开展,法院可以决定逮捕。六是擅自改变联系方式或者居住地,导致无法传唤,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私自改变自己的联系方式或者居住的地方,让司法机关找不到人,影响了审判活动,法院也会决定逮捕。七是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取保候审是有一定的活动范围限制的,如果被告人没有经过批准就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并且影响到了审判活动,或者有两次这样的行为,法院就可以决定逮捕。 此外,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决定逮捕。总之,法院决定对取保候审被告人进行逮捕是有明确的法律情形和依据的,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