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在法律诉讼中,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提出主张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
首先是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比如说,一家工厂被居民起诉污染了周边水源,导致居民身体不适。此时,工厂作为被告,需要证明自己的生产行为与居民身体不适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以及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或减责情形。
其次是建筑物等脱落、坠落致害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如,某小区的外墙瓷砖脱落砸伤了行人,该小区的物业作为管理人,需要证明自己在管理过程中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再者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 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在这些情形下,医疗机构作为被告,需要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另外,在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七条的相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品的生产者作为被告,需要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产品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等免责事由。
最后,在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高度危险作业人作为被告,要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例如,电力公司进行高压作业时导致他人受伤,电力公司若想免责,就需要证明是受害人故意造成了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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