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有权请求离婚赔偿?


在婚姻关系中,当出现某些特定的情况时,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离婚赔偿。这是法律为了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权益而设立的一项制度。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可以请求离婚赔偿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是重婚。重婚指的是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这严重违反了我国实行的一夫一妻制原则,是对婚姻关系的严重破坏。比如,甲在已经和乙结婚的情况下,又与丙登记结婚,这种情况下乙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就有权向甲请求损害赔偿。 二是与他人同居。这里说的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与偶尔的出轨行为不同,强调的是一种相对稳定的同居状态。例如,丁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和戊在外租房共同生活,丁的配偶就可以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 三是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对受害者的身体造成伤害,更会严重损害其心理健康。像夫妻一方经常对另一方进行殴打,被殴打的一方在离婚时可要求对方给予赔偿。 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进行摧残,使其在肉体上或精神上遭受损害的行为;遗弃则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比如,丈夫对生病的妻子不闻不问,不照顾也不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这种遗弃行为导致离婚时,妻子有权请求赔偿。 五是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因为现实生活中的情况复杂多样,法律无法穷尽所有可能的情形。当出现其他严重违反婚姻义务、对无过错方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时,无过错方也可以请求赔偿。例如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给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另一方在离婚时就可以基于此请求赔偿。 无过错方在请求离婚赔偿时,需要注意收集相关的证据,如报警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证人证言等,以证明对方存在上述过错行为。同时,要在离婚诉讼的过程中提出赔偿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