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可以申请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指的是因为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且给无过错方带来损失时,过错方要对无过错方所受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是为了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对过错方进行一定的惩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比如,在已经和配偶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又和其他人领取结婚证,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的婚姻制度,破坏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给无过错方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和财产损失。因此,无过错方在这种情况下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二)与他人同居。这里的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例如,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和婚外的某个人居住在一起,这种行为也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给无过错方带来了伤害。无过错方可以基于此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 (三)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如果在婚姻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了家庭暴力,不仅会对受害方的身体造成伤害,还会严重损害其心理健康。在离婚时,无过错的受害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指经常以打骂、禁闭、冻饿、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等方法,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折磨的行为。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这两种行为都严重侵犯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当因此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是一个兜底条款,除了上述四种明确列举的情形外,如果夫妻一方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婚姻义务、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无过错方也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比如,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且屡教不改,严重影响家庭生活和夫妻感情,给无过错方带来了经济和精神上的双重压力,这种情况下无过错方也有可能依据该条款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在申请离婚损害赔偿时,无过错方需要注意收集相关的证据,如重婚的结婚证、与他人同居的居住证明、家庭暴力的报警记录和医院诊断证明、虐待遗弃的证人证言等,以便在离婚诉讼中能够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同时,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一般是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