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给无过错方带来了极大的伤害,所以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例如,甲在已经和乙结婚的情况下,又和丙登记结婚,那么乙在和甲离婚时就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与他人同居。这里的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种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对无过错方的情感造成了伤害,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赔偿。比如,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婚外异性丙长期稳定地居住在一起,乙发现后起诉离婚,乙就可以要求甲进行损害赔偿。
(三)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不仅会对受害方的身体造成伤害,还会对其精神造成创伤,因此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例如,甲经常对乙进行殴打、辱骂,乙不堪忍受提出离婚,同时 可以请求甲给予损害赔偿。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这两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家庭伦理道德和法律规定的扶养义务,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比如,甲长期虐待年迈的父母,乙作为配偶在离婚时就可以要求甲进行损害赔偿。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是为了应对法律无法穷尽列举的其他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情形。当出现一些严重违反婚姻义务、给无过错方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但又不在前面四项列举范围内时,无过错方也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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