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赔偿劳动者损失?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当用人单位的某些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时,用人单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几种常见的情况。 首先,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及时续订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为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依据,不订立合同可能使劳动者在工资、社保、工伤等方面面临风险,所以法律规定了这种赔偿责任。 其次,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比如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应得回报,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获取工资的权益,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再者,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关系。 另外,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给劳动者造成身体伤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的身体伤害进行赔偿,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 最后,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者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的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总之,当用人单位出现上述这些行为时,就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赔偿劳动者的损失。劳动者在遇到自身权益受损的情况时,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