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借款保证人在哪些情形下不承担担保责任?

我给朋友的借款做了保证人,现在朋友还不上钱,债主找我还钱。我想知道在法律上,有没有什么情形是我作为保证人可以不用承担担保责任的,这样心里能有个底,也知道自己接下来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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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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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款关系中,保证人通常是为借款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借款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但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借款保证人是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的。 首先,当债权人与保证人没有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书面的保证合同,或者第三人作出保证后债权人未接收或提出异议,保证关系不成立,保证人无需担责。 其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再者,如果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比如,原本A向B借款,C做保证人,后来A未经C书面同意将债务转移给D,那么C对转移的这部分债务就不用承担保证责任了。 另外,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依据是《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 最后,主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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