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哪些情形可以主张退房?


在购房过程中,很多购房者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产生退房的想法。但退房并非随意可行,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情形。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可以主张退房的情形: 首先是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在购房合同签订后,如果开发商未经购房者同意,擅自变更房屋的规划、设计,这属于违约行为。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是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如果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购房者可以主张退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房屋的安全使用,如果存在这类问题,购房者的居住权益将受到严重威胁,所以法律赋予了购房者退房的权利。 再者是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除了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外,房屋存在其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购房者也可要求退房。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这里的“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一般来说,如果房屋的质量问题导致购房者无法正常居住,如房屋漏水严重、墙体裂缝过大等,都可以认定为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然后是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购房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开发商的交房时间。如果开发商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屋,经购房者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房,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 最后是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者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如果因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办理产权登记,且在一定期限内仍无法解决的,购房者可以主张退房。 总之,在遇到上述情形时,购房者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退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在实际操作中,建议购房者先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