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人撤回要约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之前向别人发出了一个要约,现在情况有变,我想撤回这个要约,但不知道法律上对于要约人撤回要约是怎么规定的,也不清楚有什么限制条件和具体要求,希望能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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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要约人撤回要约的法律规定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要约”这个概念。要约其实就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简单来说,就是我想和你达成一个交易,我把交易的条件告诉你,这就是发出要约。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明确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意思就是,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又反悔了,不想让这个要约生效,就采取一定的方式把它收回来。 不过,撤回要约是有条件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规定,要约撤回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这是什么意思呢?打个比方,我给你发了一封邮件要约,在这封邮件还没到你邮箱之前,或者刚好和这封邮件同时到达你邮箱的时候,我又发了一封邮件说前面那个要约撤回,这样才行。如果我发出的撤回通知比要约晚到,那要约就已经生效了,就没办法撤回了。 举个例子,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了一份购买设备的要约,通过快递寄出去了。在快递还没送到乙公司的时候,甲公司发现市场行情有变,不想买这个设备了,于是赶紧通过传真给乙公司发了一份撤回要约的通知,并且这份传真在快递到达乙公司之前就到了,那么这个要约就被成功撤回了。如果甲公司的传真晚于快递到达乙公司,那么这个要约就已经生效,甲公司就不能再撤回要约了,只能按照要约的内容来处理。 所以,要约人要撤回要约,一定要注意撤回通知的时间,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才能产生撤回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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