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在哪些情况下需要回避?


在司法审判过程中,为了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法律规定审判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特定情形下需要回避。下面来详细说说这些情况。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比如,法官是原告的直系亲属,那他在审理这个案件时,就可能因为亲情等因素,无法做到完全公正地看待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所以这种情况下该法官就需要回避。二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这意味着案件的审理结果会对审判人员自身的利益产生影响。比如审判人员在案件涉及的相关企业有投资,案件的判决结果会影响其投资收益,那他就不能参与该案件的审判。三是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这种“其他关系”范围比较宽泛,像审判人员和当事人是多年的好友,可能会因为私人感情而影响审判的公正性,此时审判人员也需要回避。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有类似规定。该法第二十九条表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是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是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这里多了“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这一情形,因为如果审判人员之前以这些身份参与过案件,可能会形成先入为主的观念,不利于公正审判。 除了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其他人员在符合上述类似情形时,也需要回避。例如书记员与当事人是同学关系,可能会在记录庭审内容时出现不客观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总之,回避制度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让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平的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