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我最近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听说有一些情形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但是我不太清楚具体有哪些。我想知道法律上规定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到底有哪些呢?这些情形是怎么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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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行政处罚的从轻或减轻是有明确规定的。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种类或者较小幅度的处罚;减轻处罚则是指在法定的最轻处罚种类和最小处罚幅度以下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这主要是考虑到未成年人在心智和认知方面尚未完全成熟,其对自身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相对较弱,所以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比如,商家发现自己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后,主动召回已售出的产品,避免了更多消费者受到损害,这种情况下就符合该情形。因为当事人积极采取措施弥补过错,降低了社会危害程度,所以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例如,有人被威胁如果不参与某项违法活动就会伤害其家人,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了违法行为,由于其主观上并非完全自愿违法,所以法律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主动交代自己的违法事实,有助于行政机关及时查明案件情况,提高执法效率,因此也会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处理。(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像当事人协助行政机关抓获其他违法嫌疑人等行为,就属于立功表现,法律也会给予相应的从轻或减轻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预留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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