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适用中哪些是错误的?
我最近遇到点行政处罚的事儿,听说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但不太清楚这里面适用错误的情形有哪些。我就想弄明白,在实际情况里,哪些操作是不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适用规定的,避免自己在这方面犯错,也能心里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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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就是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选择相对较轻的处罚;减轻处罚则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以下给予处罚。 要判断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适用中哪些是错误的,首先得了解正确适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那错误适用的情况就可能包括以下几种。第一种,当事人根本不具备上述法定从轻或减轻情形,却给予了从轻或减轻处罚。比如,当事人既没有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也不是受胁迫实施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却随意决定从轻处罚,这就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二种,对法律规定的理解错误导致错误适用。例如,把不属于“立功表现”的行为认定为立功表现,从而给予减轻处罚。立功表现一般是指揭发他人违法行为等对查处违法有实质帮助的行为,如果只是当事人自己的陈述等不属于立功的情况,却以此减轻处罚就是错误的。第三种,违反程序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行政机关在决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比如进行调查、告知当事人权利等,如果没有按照程序进行,即便当事人符合从轻或减轻的情形,这种适用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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