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非承租人构成根本性违约时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当非承租人构成根本性违约时,承租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本性违约是指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合同目的的实现,使得守约方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首先,若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使用要求,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租赁物,这便构成了根本性违约。例如,出租人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房屋存在漏水、电路故障等问题,且在合理期限内未能修复,严重影响了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和正常生活,此时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其次,出租人擅自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导致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权益受到损害,也属于根本性违约。比如,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就将租赁房屋出售给他人,并且要求承租人提前搬离,这严重干扰了承租人的正常使用,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但如果因所有权变动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可主张解除合同。 再者,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致使租赁物无法正常使用,同样构成根本性违约。租赁期间,租赁物出现损坏需要维修,承租人按照约定通知了出租人,但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进行维修,使得承租人无法继续正常使用租赁物。《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若维修后仍无法正常使用,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此外,若因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也属于非承租人的根本性违约情形。例如,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综上所述,当出现上述非承租人构成根本性违约的情况时,承租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解除合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