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可以减刑的情形有哪些?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确有悔改表现”一般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比如在监狱中,服刑人员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超额完成生产指标,并且在日常表现中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有悔改表现。 其次,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例如服刑人员在监狱内及时发现并阻止了其他服刑人员的越狱、故意伤害等重大犯罪行为。(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比如服刑人员向监狱管理人员检举了监狱外的一个重大盗窃团伙的犯罪线索,并且经过司法机关查证属实。(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若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凭借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发明创造出了具有一定实用价值的物品,或者对某项技术进行了重大革新。(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当监狱内发生火灾、水灾等紧急情况时,服刑人员不顾个人安危,救助其他服刑人员或者监狱工作人员。(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比如在监狱遭受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服刑人员积极参与抢险救灾,表现突出。(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不同类型的犯罪、不同刑罚种类的服刑人员,在适用减刑时还有一些具体的规定和限制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减刑需要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总之,服刑人员获得减刑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并且经过法定的程序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