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规定,哪些情况下可以退房?


在购房过程中,退房是一个比较复杂且严肃的问题,涉及到购房者和开发商双方的权益。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在哪些情况下购房者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退房。 首先是开发商逾期交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开发商没有按照购房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房,经购房者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房,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也就是可以退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因此遭受的损失。 其次是房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此外,如果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者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这里所说的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指的是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导致购房者无法正常生活居住,比如房屋漏水严重到无法修复,影响正常居住等情况。 再者是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开发商证件不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必须具备“五证”才能进行商品房销售。“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如果开发商的“五证”不全,那么其销售行为是违法的,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最后是面积误差过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购房者有权选择退房。 总之,购房者在遇到上述情况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退房。但在实际操作中,退房程序较为复杂,建议购房者在遇到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