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复议中止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因出现法定事由而暂时停止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以下为您详细介绍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第一种情形是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通俗来讲,如果申请行政复议的人去世了,他的家人还没决定要不要接着进行复议,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就会暂时中止。 第二种情形是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比如申请人因为突发疾病或者意外事故,失去了表达自己意愿和参与复议的能力,而他的法定代理人还没确定下来,此时行政复议就会中止。 第三种情形是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这意味着如果申请复议的是一家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当它因为合并、分立、解散等原因不存在了,而新的承受其权利和义务的主体还没确定时,行政复议也会中止。 第四种情形是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就是说申请人不见了,找不到人,行政复议没办法正常进行下去,就会中止。 第五种情形是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像遇到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情况,导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没办法参与复议,行政复议就只能先暂停。 第六种情形是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当复议过程中遇到一些法律条文不太明确,需要专门的机关来解释清楚时,复议就会中止等待解释结果。 第七种情形是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比如这个复议案件的结果和另一个正在审理的案件有关系,那就得等另一个案件有了结果才能继续复议。 第八种情形是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给一些特殊情况留下了适用空间。当出现前面几种情形之外的、确实需要中止复议的情况时,也可以中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