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由其他部门侦查的情形有哪些?
我遇到个事儿,听说大部分刑事案件是由公安机关侦查,但好像有些情况会由其他部门来侦查。我不太清楚具体有哪些情形,就想问问法律上规定的,刑事案件由其他部门侦查的情况到底有哪些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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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刑事案件的侦查通常由公安机关负责,但在特定情形下,也会由其他部门进行侦查。下面为你详细介绍这些情形。 首先是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简单来说,当涉及司法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就可能由检察院来侦查,这主要是为了确保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其次是国家安全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通常涉及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等重大方面,比如间谍活动、叛国等犯罪,这类案件具有特殊性和敏感性,所以由国家安全机关进行侦查。 再者是军队保卫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军队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像军人违反职责犯罪等,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这有助于维护军队的纪律和秩序。 另外,监狱也有一定的侦查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当罪犯在监狱内实施新的犯罪时,监狱负责对这些案件进行侦查,以保障监狱的监管秩序和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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