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学校节假日加班有哪些规定?
我在学校工作,经常会遇到节假日加班的情况。我想知道民法典里对于学校节假日加班这块是怎么规定的,我加班能不能拿到相应的报酬,又该怎么去计算呢,心里一直没个底,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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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要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它并没有直接针对学校节假日加班作出具体规定。关于学校教职工节假日加班的规定,更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相关法律来调整。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对于学校教职工而言,如果属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范畴,在节假日加班时,就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学校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比如,在法定节假日(像春节、国庆节等)加班,学校就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不过,学校教职工的工作性质有一定特殊性,部分岗位可能存在与一般企业不同的工时制度。如果学校实行了特殊工时制度,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那么其加班工资的计算和支付可能会有所不同。此外,学校的教师岗位,还可能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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