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终止的情况有哪些?


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终止,通俗来讲,就是双方之间关于债务的权利和义务不再存在了。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终止的几种常见情况。 首先是清偿。清偿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还钱,这是最常见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方式。当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债权人履行了全部的债务义务,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例如,甲向乙借款 10 万元,甲在约定的时间内将 10 万元本金和利息都还给了乙,那么甲和乙之间的这一笔债权债务关系就消灭了。《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债务已经履行的,债权债务终止。 其次是抵销。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比如,甲欠乙 5 万元,同时乙也欠甲 3 万元,经过双方协商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乙可以用自己对甲的 3 万元债权来抵销甲对自己 5 万元债权中的 3 万元,这样乙只需要再向甲支付 2 万元,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在 3 万元的范围内就消灭了。《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然后是提存。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比如,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务人的履行,或者债权人下落不明等情况,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还有免除。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这是债权人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例如,甲对乙享有 2 万元的债权,甲明确表示不用乙偿还这笔钱了,那么甲和乙之间的这 2 万元债权债务关系就消灭了。《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最后是混同。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事实。比如,甲公司欠乙公司一笔货款,后来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为一个新的公司,那么原来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就因为混同而消灭了。《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综上所述,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终止的情况有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这几种,每种情况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来保障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