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送达方式有哪几种?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是指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和仲裁机关将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法律文书送达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直接送达,这是最常见的送达方式。就是由送达人直接将法律文书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如果受送达人是公民,本人不在时可交给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如果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这种方式确保受送达人能直接收到文书,具有较强的确定性。 留置送达,当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法律文书时,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留置送达是在受送达人拒绝接收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强制送达方式。 电子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电子送达方式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电子送达方便快捷,能提高送达效率,适应现代信息化社会的需求。 委托送达,是指受诉法院直接送达确有困难,而委托其他法院将需送达的法律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受送达人不在受诉法院辖区内,直接送达不便的情况。 邮寄送达,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将法律文书附送达回证交邮局挂号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可以解决异地送达的问题,较为灵活方便。 转交送达,对于受送达人是军人、被监禁的人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通过其所在单位转交法律文书。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公告送达是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实现时的最后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