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用人单位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 首先是过失性辞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也就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简单来说,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表现不佳,不符合录用标准,或者违反了单位的重要规定,又或者因为自己的过错给单位带来重大损失等,单位就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其次是非过失性辞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本身没有重大过错,但由于一些客观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单位虽然可以解除合同,但需要提前通知或者多支付一个月工资,同时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另外,还有经济性裁员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经济性裁员时,单位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并且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同时,法律也对一些特定人员进行了保护,比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等,用人单位不得依照上述非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总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和程序,否则就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