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我在生活中遇到一些涉及责任承担的事情,不太清楚在民法典里,有哪些情况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比如在合伙经营、共同侵权这些场景中,想知道具体的法律规定,希望能有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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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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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连带责任是一种较为严格的责任承担方式,它要求多个责任人对同一债务或损害结果共同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是一些应承担连带责任的常见情况。 首先是共同侵权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简单来说,如果多个人一起故意或者过失地对他人造成了伤害,比如几个人一起殴打他人导致他人受伤,那么这几个人都要对伤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伤者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个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人可以再向其他侵权人进行追偿。 其次是合伙债务。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在合伙经营中,如果合伙企业欠下了债务,每个合伙人都有义务用自己的财产来偿还全部债务。例如,甲、乙、丙三人合伙开了一家店铺,因经营不善欠下了一笔货款,那么债权人可以要求甲、乙、丙中的任何一人偿还全部货款,偿还后该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自己多承担的部分。 再者是代理中的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比如,代理人和与被代理人交易的对方私下勾结,故意抬高交易价格,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那么代理人和这个相对人就要一起对被代理人的损失负责。 还有就是在保证合同中,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这就是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当债务人不还钱时,债权人既可以找债务人要钱,也可以直接找保证人要钱。 此外,在建设工程领域,如果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比如,一个建筑工程的总承包商把部分工程分包给了其他公司,要是分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建设单位既可以找总承包商,也可以找分包商要求承担责任。 总之,连带责任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债务能够得到及时清偿,同时也督促各责任人谨慎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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