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中保管人须承担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需要对保管物负责,但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要承担责任。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保管人须承担责任的几种常见情况。 首先是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若保管人没有按照约定或者妥善的方式保管,致使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要承担赔偿责任。比如,保管人将需要在干燥环境保存的物品放在潮湿的地方,导致物品受潮损坏,此时保管人就需要负责赔偿。 其次是保管人未经同意擅自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五条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保管人违反这一规定,擅自使用或者让别人使用保管物,给保管物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例如,保管人未经寄存人同意,将保管的汽车开出去使用,结果发生碰撞导致汽车损坏,保管人就应当赔偿。 还有一种情况是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没有履行通知和返还义务。按照《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当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时,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行通知寄存人的义务,并按照约定返还保管物。如果保管人没有履行这些义务,导致寄存人遭受损失的,要承担相应责任。例如,有人声称保管物是自己的,保管人既不通知寄存人,也不处理此事,最后导致寄存人利益受损,保管人就要担责。 此外,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在无偿保管的情况下,只有保管人存在重大过失致使保管物毁损、灭失时,才需要承担责任。比如,保管人明知房屋漏雨可能会淋到保管物,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最终导致物品被雨水浸泡损坏,这种情况下保管人就可能因重大过失而担责。总之,保管人在保管合同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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