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失效的情况有哪些?


要约失效,简单来说就是要约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不再产生拘束力。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要约失效的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当受要约人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要约时,并且将拒绝的通知送到了要约人那里,此时要约就失效了。举个例子,甲向乙发出购买一批货物的要约,乙回复甲说不同意按照甲提出的条件出售货物,这个拒绝的回复到达甲时,甲发出的要约就失效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被拒绝的,要约失效。 第二种是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在要约生效之后,要约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撤销要约。不过撤销要约有一定的限制条件,要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撤销。例如,甲向乙发出一个要约,在乙还没有发出承诺之前,甲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通知乙撤销该要约,那么这个要约就失效了。《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规定,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三种是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的期限,受要约人必须在这个期限内作出承诺。要是过了这个期限受要约人都没有作出承诺,要约就失效了。比如,甲给乙发要约,要求乙在10天内作出答复,10天过去了,乙没有作出任何表示,那么甲的要约就失效了。这也是《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四种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当受要约人对要约中的重要内容,像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进行了修改,这就相当于受要约人提出了一个新的要约,原来的要约也就失效了。比如,甲要约乙以100元的价格购买某商品,乙回复说要120元才卖,乙的这个回复就对价格这一重要内容进行了变更,甲的要约失效,乙的回复构成一个新的要约。同样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要约失效。 总之,了解要约失效的这些情况,对于参与商业活动等涉及要约的行为非常重要,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