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通知书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在劳动就业过程中,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求职者发出的愿意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意思表示。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在某些情形下会失效。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录用通知书失效的常见情形。 首先,录用通知书中通常会明确规定有效期。这就好比商场的优惠券有使用期限一样,过了这个期限,录用通知书就自动失效了。比如,用人单位在录用通知书中写明‘本录用通知书有效期至[具体日期]’,如果求职者在这个日期之后才回复或者去办理入职手续,那么这份录用通知书就不再具有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要约(录用通知书在法律上可视为一种要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被拒绝;要约被依法撤销;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这里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就对应了录用通知书超过有效期的情况。 其次,如果求职者明确拒绝了录用通知书,那么它也会立即失效。当求职者通过书面、口头等方式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这份工作时,就相当于对用人单位的要约进行了拒绝。比如求职者回复用人单位‘感谢录用,但我已另有打算,不能接受这份工作’,此时录用通知书就失去了效力。 再者,若用人单位依法撤销了录用通知书,它同样会失效。不过,用人单位撤销录用通知书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一般来说,如果用人单位在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发现求职者存在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等情况,可能会影响到正常的工作开展,那么用人单位有权撤销录用。例如,求职者在简历中夸大工作经验,而用人单位在背景调查中发现了这一情况,就可以撤销录用通知书。但用人单位撤销录用必须要有合理的理由和证据,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 另外,如果录用通知书中的内容发生了实质性变更,也可能导致其失效。实质性变更通常是指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薪资待遇等重要内容的变更。比如用人单位原本在录用通知书中写明月薪为8000元,后来又通知求职者月薪降为6000元,这就属于实质性变更。此时,原录用通知书失效,双方需要重新就新的条件进行协商。 总之,无论是求职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当了解录用通知书失效的相关情形,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