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有哪些要求?
我最近涉及一个行政诉讼案件,法院让我提供相关证据。但我不太清楚在行政诉讼里,向法院提供证据有啥具体要求。比如证据的形式、内容、提交时间这些方面,有没有啥明确的规定呢?希望能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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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有着一系列明确的要求,这对于保障诉讼的公正和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首先,从证据的形式要求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书证,应当提供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对于物证,应当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其次,就证据的内容要求而言。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虚构或伪造的。关联性要求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内在的联系,能够对案件的审理起到证明作用。合法性则强调证据的取得方式、形式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例如,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再者,关于证据的提交时间。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此外,如果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总之,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内容和时间要求进行,以确保所提供的证据能够在诉讼中发挥有效的作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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