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违约时怎么适用定金罚则?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交了定金,现在对方违约了,我不太清楚在民法典的规定下,这种情况该怎么适用定金罚则来保障我的权益,想知道具体的适用方式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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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里,定金罚则是保障合同履行的一项重要规则。简单来说,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当出现违约情况时,定金罚则就会发挥作用。 定金罚则的适用以当事人约定的定金具有违约定金性质为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在适用定金罚则时,如果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举个例子,小李和小张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小李向小张交付了定金,之后小李反悔不想买这套房子了,那么小李就不能要求小张返还定金。 反之,如果是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比如,小王和小赵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小王交付定金后,小赵却因自身原因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那么小赵就需要双倍返还小王交付的定金。 另外,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必须是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如果只是轻微违约,没有达到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一般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同时,如果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这也是为了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避免因适用定金罚则导致不公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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