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审理的情形有哪些,每种情形和审限有什么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延期审理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把已经确定的审理日期或者正在进行的审理顺延至另一日期进行审理的制度。下面来详细介绍延期审理的情形以及它们和审限的关系。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第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比如当事人因为突发重大疾病住院,无法按时参加庭审,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对于审限来说,这种延期并非是无限制的,只是因为当事人的正当理由而暂时推迟审理,审限仍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计算,只是暂停了审理的进程,等当事人能够到庭时继续审理,审限累计计算。 第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审理,如果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临时发现审判人员等可能存在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而提出回避申请,法院需要对回避申请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审理会延期。这种延期也是合理的,在审查结果出来后,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更换审判人员,然后继续审理。审限同样是在延期期间暂停计算,审查结束继续审理时再接着计算。 第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新的情况,比如发现了对案件有重要影响的新证人、新证据等,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和准确审理,法院会决定延期审理。这种情况下,审限会因为这些调查、鉴定等工作的进行而相应地延长。不过,法院也会要求相关工作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以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审结。 第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需要延期审理。例如,遇到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法院也会决定延期。审限同样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一般也是在特殊情况消除后继续计算。 而在刑事诉讼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是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是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是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在刑事诉讼中,这些延期审理的情形也会对审限产生影响。比如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总之,延期审理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准确的审理,但也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并且对审限的影响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来规范,以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