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在法律中,施工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合同类型,涉及到众多的权益和义务。当出现某些特定情形时,合同的当事人是可以申请对合同进行撤销或者变更的。下面为你详细介绍施工合同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 重大误解是导致合同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之一。重大误解指的是,当事人因为自己的过错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从而做出了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比如,在施工合同里,一方错误地以为施工材料是某种高品质的型号,但实际合同约定的是另一种低品质的型号,这就构成了重大误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显失公平也是常见的情形。显失公平是说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不对等,一方获得了过多的利益,而另一方则承担了过多的不利。比如在施工合同中,发包方利用承包方的急迫需求,迫使承包方以极低的价格承包工程,并且承担大量不合理的风险,这种情况就属于显失公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欺诈同样会导致合同可撤销可变更。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例如,施工方在投标时故意夸大自己的施工能力和业绩,使发包方与其签订合同,这就构成了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胁迫也是使合同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胁迫是指一方以给对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比如,发包方威胁承包方,如果不按照其不合理的要求签订合同,就会让承包方在当地无法承接其他工程,承包方迫于压力签订了合同,这种情况下承包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当施工合同出现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时,受损害方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合同。不过,当事人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并且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存在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