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自首的情形具体包括哪些,哪些情况属于自首?

我想了解一下关于自首的情况。最近我身边发生了一些事,有人做了错事之后有不同的表现,比如有的主动去了派出所交代情况,有的被抓后才说出事情。我不太清楚这些是不是都算自首,想知道法律上规定哪些情形是属于自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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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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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有着重要影响。通俗来讲,自首就是犯罪的人主动向有关部门承认自己的罪行。下面我们来详细说说哪些情形属于自首。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通常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比如张三在偷了东西后,心里过意不去,主动跑到派出所,把自己偷东西的经过一五一十地说了出来,这就属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 这里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如果只是交代了一部分次要的犯罪事实,而隐瞒了主要的犯罪事实,那就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例如李四犯了抢劫罪,他只说了自己抢了几块钱,但隐瞒了他在抢劫过程中使用了凶器这一重要情节,这种情况就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 此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还有一种特别自首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比如王五因为盗窃罪被抓,在被关押期间,他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还不知道的他曾经犯过的诈骗罪,对于诈骗罪这一罪行,王五就构成特别自首。 综上所述,自首的情形包括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强调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特别自首则是针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情况。正确认定自首,对于准确量刑,体现刑法的公平正义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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