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存货人违约的情形有哪些?


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违约指的是存货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存货人违约的常见情形及对应的法律依据。 首先,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入库是常见的违约情形。仓储合同通常会明确规定存货人交付货物的时间和数量。如果存货人没有在约定时间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就构成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一旦合同成立,双方都要按照约定履行。存货人不按约定时间、数量入库,可能会给保管人造成损失,比如保管人可能为了这批货物预留了仓储空间,但存货人未按时足量交付,导致保管人无法充分利用仓储资源,进而影响其收益。 其次,存货人未提供必要资料也属于违约。存货人有义务向保管人提供货物的相关资料,如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等。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六条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如果存货人没有提供这些必要资料,保管人可能无法采取正确的保管措施,从而增加货物损坏的风险,同时也可能危及仓储场所的安全。 再者,存货人未按约定支付仓储费也是违约行为。仓储费是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的报酬,存货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方式支付。《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规定,存货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理,存货人不支付仓储费,保管人有权要求其支付,并可以依法留置仓储物。 另外,存货人提前提取货物但未按约定补偿保管人也构成违约。虽然存货人可以提前提取货物,但如果合同约定了提前提取需要给予保管人一定补偿,存货人就应当遵守约定。否则,也违反了合同约定。 总之,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出现违约情形,以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