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我家里有人因为犯罪被判刑了,现在身体状况不太好,还有点其他特殊情况。我想知道在法律上,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有哪些呢?我就想看看我家这人符不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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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首先,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这里的严重疾病是指罪犯身患严重病症,如严重心脏病、癌症晚期等,需要到监狱外的医院进行治疗。不过,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并且,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其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保障胎儿或婴儿的健康成长,法律规定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女性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等婴儿长大到一定阶段,不再需要哺乳时,如果刑期还未结束,可能会重新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最后,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有些罪犯因为身体残疾、年老体弱等原因,在监狱内无法正常生活自理,同时他们在监外执行刑罚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这种情况下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同样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机关包括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他们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决定。同时,暂予监外执行并不是无期限的,当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如果罪犯刑期未满,应当及时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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