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注册商标终止,简单来说就是商标的注册效力结束,商标所有人不再拥有该商标的专用权。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注册商标终止的情形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是注销终止。这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商标注册人主动申请注销。就好比您买了一件东西,后来不想用了,主动去办理退货手续一样。商标注册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策略等原因,向商标局提出注销申请。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第二种是商标有效期满未续展。注册商标是有有效期的,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办理的,商标局将注销其注册商标。第三种是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且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移转手续。《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如果未办理,商标局可注销该商标。
其次是撤销终止。这也分为多种情况。第一种是商标注册人违反使用规定。比如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经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商标局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对此有明确规定。第二种是连续三年不使用。如果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最后是宣告无效终止。如果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此外,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关于禁用标志、显著性要求、三维标志注册限制等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保护、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特定关系人抢注、地理标志误导公众等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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