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孤儿不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我家亲戚的孩子成了孤儿,现在有人说应该把孩子送到社会福利机构,但我觉得自己也能抚养。我想了解下,法律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孤儿可以不送到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呢?我好看看自家符不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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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孤儿并非一定会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所谓孤儿,指的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表明,如果有符合条件的收养人愿意收养孤儿,那么孤儿就可以被收养,而不用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收养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也就是说,如果孤儿有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兄、姐也可以承担起抚养孤儿的责任。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所以,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可以抚养孤儿。 综上所述,当存在符合条件的收养人、有负担能力的兄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时,孤儿可以不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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