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才允许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的变更,指的是在集体合同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的法律行为。而集体合同的解除,则是指在集体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终止原集体合同法律关系的行为。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九条,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方和工会代表等双方经过平等协商,都同意对集体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那么这种情况下是被允许的。 另外,在出现法定情形时也可变更或解除。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一是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比如企业被其他公司兼并,原有的经营模式、人员结构等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来的集体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企业解散或者破产,失去了履行合同的主体资格和能力,集体合同自然也无法履行。 二是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像自然灾害(地震、洪水等)、战争等。例如遭遇地震,企业的厂房设备被严重破坏,生产经营无法正常开展,集体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条款可能就无法履行。 三是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如果集体合同中事先约定了某些特定情况出现时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当这些情况实际发生时,就可以按照约定进行操作。 四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比如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使得原集体合同的部分内容与之冲突,此时就需要对集体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以符合新的法律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