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些情况可以请求撤销破产欺诈行为之诉?

我公司申请破产了,最近发现有些行为可能存在欺诈情况。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具体哪些情况是可以请求撤销破产欺诈行为之诉的呢?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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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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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破产欺诈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和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赋予了相关主体请求撤销破产欺诈行为之诉的权利。那么,哪些情况可以请求撤销这类诉讼呢?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破产欺诈行为。简单来说,破产欺诈行为就是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或进行过程中,通过不正当手段减少自己的财产或者增加债务,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比如说,债务人在知道自己可能要破产的情况下,把公司的房产、设备等无偿送给他人,这显然会减少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二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例如,将价值100万的资产以10万的低价出售,或者以高价购买根本不值那么多钱的物品,这种行为也是不被允许的。三是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如果债务人原本的债务没有财产担保,在临近破产时突然用公司的财产为这笔债务提供担保,这会使部分债权人获得优先受偿权,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四是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正常情况下,债务要到约定的期限才需要偿还,但如果债务人在破产前提前偿还未到期的债务,也会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受偿。五是放弃债权的行为。债务人主动放弃自己对他人的债权,这无疑会减少公司的财产,对债权人不利。 此外,该法第三十二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比如说,债务人支付了一笔必要的水电费,维持了企业的基本运营,这种个别清偿就是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可能不会被撤销。 总之,当出现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时,相关主体就可以请求撤销破产欺诈行为之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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