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指定管辖制度是怎样的?


民事案件指定管辖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它主要解决的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问题。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简单来说,就是原本这个案件可能不知道该由哪个法院来管,或者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了,这时上级法院就会指定一个合适的法院来审理这个案件。 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情形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这里的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的原因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比如发生了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该法院无法正常办公,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法律上的原因,比如该法院的全体法官都需要回避,无法组成合议庭来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种情形是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了的。这种情况通常是两个或者多个法院都认为自己有管辖权,或者都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当出现这种管辖权争议时,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例如,两个不同地区的基层法院对一个案件的管辖权产生了争议,它们首先会自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就需要报请它们共同的上级中级人民法院来指定管辖。这同样也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指定管辖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保障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审理。当出现特殊情况导致管辖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时,如果不通过指定管辖来确定管辖权,案件就可能会被搁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及时的保护。同时,指定管辖也有助于维护司法秩序的稳定,避免不同法院之间因为管辖权问题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对于当事人来说,了解指定管辖制度也很重要。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管辖权方面的问题,当事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如果当事人认为法院的指定管辖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提出异议。但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可能会被法院驳回。 总之,民事案件指定管辖制度是为了确保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助于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