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过了申诉期怎样再审?


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民事案件的申诉期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一个重要时间限制。一般来说,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这里所说的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包括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如果民事案件过了申诉期,当事人并非完全没有机会再审。虽然超过了一般的申请再审期限,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仍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启动再审程序。比如,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是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此外,如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也可以主动启动再审程序。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所以,即使民事案件过了申诉期,当事人也可以尝试通过寻求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人民检察院抗诉等途径来实现再审的目的,但要注意准备充分的证据和理由,以证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