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对儿童监护有什么规定?

我家亲戚的孩子,父母因意外去世了,现在大家都在讨论谁来监护这个孩子。我想了解下《民法典》里关于儿童监护具体有哪些规定,这样心里也有个底,知道按什么标准来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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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儿童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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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儿童监护的规定,为儿童的权益保障和健康成长提供了全面且细致的法律依据。以下将从监护的不同情形和相应规定进行阐述。 首先是法定监护。《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按顺序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这一规定明确了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确保在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未成年人仍能得到妥善照顾。 其次是遗嘱指定监护。《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这体现了法律对父母意愿的尊重,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父母可以通过遗嘱为孩子指定他们认为最合适的监护人。 再者是协议监护。《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这为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提供了协商确定监护人的途径,同时强调了要考虑被监护人的意愿。 然后是指定监护。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最后是监护资格的撤销和恢复。《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等情形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而第三十八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综上所述,《民法典》构建了一套完整的儿童监护体系,通过多种监护方式和规定,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儿童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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