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监护人有哪些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监护人有一系列明确的规定。首先是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这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天然的血缘关系和抚养义务。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孩子一出生,父母自然而然就是他们的监护人,要照顾孩子的生活、教育、保护他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那么就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如果这些人都不合适或者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关于监护人的职责,《民法典》第三十四条指出,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民法典》也规定了监护的撤销和恢复等情况。当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等,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而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