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意定监护是第几条?
我想了解意定监护在《民法典》里的具体条文,因为家里老人年纪大了,我担心以后在监护方面出现问题,所以想提前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具体是《民法典》的哪一条,这样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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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三十三条。接下来为你详细解释一下意定监护。意定监护是一种法律制度,它允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根据自己的意愿,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这项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公民自主决定权的尊重,让成年人可以在意识清醒、能够理性思考的时候,为自己将来可能出现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提前做好安排。这样,当意外情况发生时,指定的监护人能够依照约定履行监护职责,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监护问题产生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同时,书面形式的要求也保证了意定监护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使得该制度在实际应用中更加规范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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