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在《民法典》里是第几条?
我想了解下意定监护的具体法律条文,不知道在《民法典》里是哪一条规定的。我身边有人想要进行意定监护的相关安排,所以想弄清楚具体的法律依据,这样心里也有底,能更好地去处理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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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对意定监护作出了规定,该条内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这一规定明确了意定监护的适用主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合适的人来担任自己将来可能需要的监护人,并且要通过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当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意定监护人就需要按照约定履行监护职责。这样的规定体现了对成年人自主决定权的尊重,也为成年人在未来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下的生活保障提供了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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