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在民法典中有哪些规定?
我住的小区经常有人从楼上往下扔东西,特别危险。我想了解下,在《民法典》里对高空抛物是怎么规定的呢?要是真被高空抛物砸到了,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责任又该怎么划分,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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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是一种非常危险且可能对他人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其有详细规定。 首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意味着,如果能明确找到抛掷物品或者导致物品坠落的人,那么这个人就要为造成的损害负责,赔偿受害者的损失,比如医疗费、误工费等因伤害产生的合理费用。 然而,在很多情况下,可能无法直接确定具体的侵权人。这时,根据该条法律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里所说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就是指在发生高空抛物或坠物的那栋建筑物中,有可能抛掷或导致物品坠落的住户。这些住户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就需要对受害者进行一定的补偿。不过,他们在给予补偿后,如果后来找到了真正的侵权人,是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的。 此外,该条法律还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要尽到一定的管理责任,比如安装监控设备、设置警示标识等,来预防高空抛物和坠物事件的发生。如果物业没有做到这些,导致发生了高空抛物或坠物并造成他人损害,物业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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