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哪些是正确的?
我住的小区经常有人高空抛物,非常危险。我想了解下民法典里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比如谁要承担责任,怎么处理这种情况,还有相关规定能保障我们这些居民的安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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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有多个条款对高空抛物做出了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如果能明确确定抛物者是谁,那么这个抛物的人就要对造成的损害负责,比如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举个例子,如果有人从高楼扔下一个花盆砸伤了路过的行人,这个扔花盆的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如果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这就是所谓的“连坐”补偿机制。比如在一个居民楼里发生了高空抛物伤人事件,但无法确定是谁扔的,那么这栋楼里有可能扔东西的住户,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扔东西的情况下,都要给予受害者一定的补偿。不过之后要是找到了真正的抛物者,这些给予补偿的住户可以向其追偿。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要求小区的物业等管理方要做好相应的防范工作,比如安装监控、设置警示标志等。如果物业没有做到这些,导致高空抛物事件发生并造成损害,物业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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