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对医疗损害责任有哪些规定?

我家里人之前在医院治疗出了点问题,怀疑可能存在医疗损害,我想了解下民法典里对医疗损害责任这块都有啥规定,比如医院在什么情况下要负责,患者能得到哪些权益保障,这些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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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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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医疗损害责任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其作出了一系列明确规定。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简单来说,医疗损害责任就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为过错导致患者受到损害,需要承担的赔偿等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当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时,才需要对患者的损害负责。这里的过错可以理解为,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比如误诊、漏诊、手术失误等情况。 对于医疗机构的说明义务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医生有责任把患者的病情和治疗方案等信息清楚地告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并且在进行一些有风险的治疗时,要得到他们的明确同意。如果医生没有做到这些,导致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要达到当时医疗水平应有的诊疗标准。如果没有达到这个标准,给患者造成了损害,医疗机构就要负责。 还有关于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在这些情况下,不需要患者去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法律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这保障了患者在因为医疗产品问题受到损害时的求偿权利,患者可以选择向医疗机构或者相关产品提供者要求赔偿。 总之,《民法典》对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既保障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规范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它明确了在不同情况下医疗机构的责任,让患者在遭遇医疗损害时有法可依,能够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应有的赔偿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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