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关于失踪有哪些规定?

我家里有个人下落不明一段时间了,我想了解在法律上这种情况算失踪吗。我不清楚民法典里对失踪是怎么界定的,也不知道失踪后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想知道相关规定好处理后续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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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民法典中,对于失踪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要理解“失踪”这个概念,通俗来讲,失踪就是一个人离开他原来居住的地方,并且大家都不知道他去了哪里,也没有他的任何消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这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还有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像债权人、债务人等。而“下落不明满二年”,是从失踪的人失去音讯那天开始计算;如果是因为意外事件导致下落不明的,就从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起计算。要是因为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过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就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当一个人被宣告为失踪人之后,根据民法典第四十二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如果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财产代管人要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如果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后,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总之,民法典对失踪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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