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改名字是多少条?
我想给自己改个名字,听说《民法典》里有相关规定,但是我不知道具体在哪一条。我就想弄清楚《民法典》中关于改名字的具体条文,这样我改名字的时候也能心里有数,免得出现啥问题,有谁能帮我解答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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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这里的姓名权,简单来说,就是我们每个人对自己的姓名所享有的权利。决定自己的姓名,就是我们在出生后,由父母等监护人来为我们确定姓名;使用姓名,就是在日常生活中用自己的名字进行各种活动;变更姓名,也就是我们这里说的改名字;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比如授权别人在某个作品中使用自己的名字等。 而“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是一个很重要的限制条件。公序良俗,就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意味着我们改名字不能起一些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破坏社会秩序的名字。比如,不能为了博眼球而起一些低俗、侮辱性或者可能会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名字。 另外,虽然《民法典》赋予了自然人变更姓名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该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如果是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也就是说,改名字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到户口登记机关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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