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姓名权有哪些规定?
我想了解自己的姓名权受哪些保护,在生活中使用姓名可能会遇到各种情况,比如别人冒用我的姓名做事,或者我想改名字,不知道民法典里关于姓名权是怎么规定的,想弄清楚自己在姓名使用方面的权利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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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姓名权有详细规定。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意味着我们每个人都有自主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变更姓名。例如,一个成年人因为个人喜好或者其他原因,想要更改自己的姓名,这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不过,在行使这项权利时,不能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其次,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如果有人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姓名进行商业活动、签订合同等,就属于盗用姓名权的行为;而假冒他人姓名,比如假冒名人姓名进行诈骗等活动,也是侵犯姓名权的表现。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此外,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这些规定既尊重了社会传统,又考虑到了特殊情况,保障了自然人在姓名选择上的合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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