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姓名权有哪些规定?
我想了解自己的姓名权到底有哪些权益和限制。比如我能不能随意更改自己的姓名,别人冒用我的姓名会承担什么后果。我不太清楚民法典里关于姓名权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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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姓名权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意味着我们每个人都有自主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也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变更姓名。比如,有的人因为个人喜好、宗教信仰等原因想要更改姓名,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是可以的。不过,变更姓名通常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进行。 其次,《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干涉他人姓名权是指采用某种积极行为干涉他人使用或变更其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假冒他人姓名则是指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例如,未经他人允许,擅自以他人姓名在合同上签字,或者假冒他人姓名在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等行为,都属于侵害姓名权的行为。 当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同时,受害人还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比如,因为他人假冒自己姓名导致自己名誉受损,就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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